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說明基地地質調查確認之斷層、剪裂帶、破碎帶或地表破裂之分布狀況,評估其與已知活動斷層之關係。
二、說明活動斷層與土地開發行為基地之空間分布關係,評估斷層活動時地表破裂或變形對開發行為安全之影響。
三、以調查及評估結果為參據,依土地開發行為應送審書圖文件之法令規定,研擬處理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