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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相關單位檢查其設施,所有人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