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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採礦權以二十年為限。期滿前二年至一年間,得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採礦權者經依本法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視為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