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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為維持博物館專業意識及功能發展,通過認證之博物館應每八年接受重新檢視。
重新檢視後若列有待改善項目者,應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