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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發射場域所在及發射實施範圍之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得依回饋金用途檢具申請書,向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申請回饋。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應每年評估回饋金經費額度上限。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應設置回饋金審議小組辦理經費額度審議等事宜。
前項審議小組之召集、組成及審議等事項,由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另定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發射場域所在及發射實施範圍之鄉(鎮、市、區)公所收受回饋金,應納入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