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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
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產業製程變更。
二、事業廢棄物實際收受數量逾許可再利用數量。但未逾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