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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五、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六、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