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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專戶支出用途,以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一、專門從事運動賽事之選手報酬。
二、教練指導費。
三、運動科學支援費。
四、運動防護費。
五、訓練器材裝備費。
六、參賽報名費。
七、移地訓練費。
八、參賽或聯賽期間旅運費。
九、場地租借費。
十、裁判費。
十一、相關保險費。
十二、場地維運費。
十三、選手退役輔導費。
十四、因應特殊傳染性疾病防疫措施衍生費用。
十五、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支出用途。
受贈對象應依前項支出用途,列明於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計畫之經費需求及用途。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