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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體育班之教學重點如下:
一、品德及法治教育。
二、體育專業知能。
三、競技運動專長表現技能。
四、運動鑑賞及應用指導能力。
五、國際運動發展趨勢之認識及視野。
六、溝通表達及生活適應能力。
前項第二款體育專業知能,應包括運動防護、運動禁藥、運動競技訓練及其他基礎運動科學內容,並適度融入授課範圍。
第一項第三款競技運動專長,應配合學生身心發展,實施適合之訓練課程,避免發生運動傷害;學校健康中心或運動防護室,應保存學生運動傷害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