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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救生員課程大綱。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