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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未依本辦法規定設置槍枝彈藥庫房者,不得提領使用其槍枝、彈藥及調借彈藥。但經內政部許可委託已設置靶場及槍枝彈藥庫房之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代管,並移置其槍枝、彈藥者,不在此限。
前項槍枝、彈藥攜離保管庫房至其他靶場,或送庫房保管時,應準用第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