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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境外臺校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露、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境外臺校應自第一項事故發現時起七十二小時內,填具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與紀錄表(如附件),通報主管機關,未依時限內通報者,應附理由說明;並自處理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處理方式及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
依規定通報後,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