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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補習班應依其辦理類科,購置相關設備;其規格及數量,應符合課程及教學需要。
技藝類科補習班所設實作或訓練之設備及場所,應注意安全措施;其相關規定及應備文件、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