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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應提校長事件審議會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依校長事件審議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前項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調查報告及其他具體證據,認定事實及作成決議。
二、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檢舉人、學校教職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家長代表、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構)指派之人員,以書面或出席方式說明、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