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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之原民實驗教育,經訪視評估小組評定有成果不佳或有違反本辦法、經核准之實驗計畫者,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核減招生人數。
五、終止實驗。
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有前項情形,致損害學生權益時,經訪視評估小組評定後,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對學生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