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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學校應依其申請離校日期為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前後及其上課日數,按比率辦理退費。
前項退費最低比率,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附表二)之規定。但學校得衡酌學生經濟情況、修業條件及作業方式,酌予調高退費金額。
圖表附件:
附表二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