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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空中大學辦理招生作業,應組織招生委員會。
前項招生,得以考試、甄試、甄選、推薦或登記等方式為之;其相關規定,由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空中大學每學年招收修讀副學士及學士學位之全修生名額,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空中大學每學年招收修讀碩士學位之全修生名額,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