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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教授連續在校服務七年成績卓著者,得離校考察或研究半年或一年。離校
期內仍領原薪但不得擔任其他有給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