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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之食品,以正餐、飲品、點心、水果為限。每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每份供應之熱量應適當。
前項所定飲品及點心,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及下列規定:
一、具有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
二、使用鮮度良好之天然食材。
三、不得使用甜味劑或代脂。
四、取得經驗證之優良食品。但新鮮、當日供應之麵包、饅頭等,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飲品及點心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