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信託機構因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顯然不當或解散、撤銷核准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管理或處分業務者,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洽其他信託機構承受其有關業務,並報本會核准。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本會協調其他信託機構承受之;無其他信託機構願承受者,終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
前二項之承受移轉事項,應由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