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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證期會申請核准:
一、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
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預測。
四、載明設立分支機構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五、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六、分支機構經理人符合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聲明書。
七、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證期會得通知
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