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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之第 5、19、4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為己圖利或侵害保險業之利益。
二、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三、收受保險業從業人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或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五、明知公司之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受益人、保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六、因職務之廢弛,致損及公司、受益人、保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七、其他違反法令規章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