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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受託機構私募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