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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依公司法之規定設立公司;並於收足資本全額及辦妥公司登記後,再檢附下列書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件。
二、驗資證明書。
三、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四、公司章程。
五、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六、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