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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外國銀行分行準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規定如下:
一、所稱授信條件,包括利率、擔保品及其估價、保證人之有無、貸款期限及本息償還方式。
二、所稱同類授信對象,指同一外國銀行在我國所有分行、同一基本放款利率期間內、同一貸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項下之授信客戶。但外國銀行無基本放款利率者,以最近一年度為比較期間。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