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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漁會信用部餘裕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存放農業行庫,當地無農業行庫或為代理公庫需要者,得經財政部核准後,存放其他金融機構。
二、購買其他經中央銀行規定之流動資產。但不得購買可轉換公司債。
漁會信用部持有前項第二款之資產中,其屬非由政府或公營行庫發行之債券及票券餘額者,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七。
漁會信用部因其他漁會信用部、農會信用部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有流動性需要時,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得將餘裕資金存放其他漁會信用部、農會信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