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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臺灣省有財產,在未依第十二條規定期限內完成移交前,應由原管理機關(構)、學校辦理下列事項:
一、妥為管理維護。
二、收取孳息。
三、追收被占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
四、原有訴訟案件之處理。
五、執行已簽約之改良利用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