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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委託管理之財產,其收益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受託人應於收取後五日內
交付委託機關解繳國庫。
委託財產應付之土地稅、房屋稅及因其所生之訴訟費用,由委託機關負擔
。但涉訟原因可歸責於受託人者,委託機關應向受託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