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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船用品轉口申請人申報T4轉運申請書,應於申請書載明貨物明細項目,或檢附裝箱單或發票供海關審核。
轉口船用品應於海關監視下裝船,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船用品轉口申請人應於裝船後將轉運准單送交該船舶船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簽章確認,由該船長或其職務代理人將船用品封存並列入船用品清單。但經海關查明為修理在港船隻所需之船舶設備、船舶備件或船舶專用物料者,得免予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