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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規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繳費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准予延期繳納,其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