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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遺產稅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遺產淨值超過二萬元者,起徵遺產稅,依左列稅率按級計算課徵之:
一、超過二萬元至四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
二、超過四萬元至六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
三、超過六萬元至八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
四、超過八萬元至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
五、超過十萬元至十二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九。
六、超過十二萬元至十四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
七、超過十四萬元至十六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三。
八、超過十六萬元至十八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五。
九、超過十八萬元至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七。
十、超過二十萬元至二十五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十一、超過二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三。
十二、超過三十萬元至三十五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
十三、超過三十五萬元至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九。
十四、超過四十萬元至四十五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二。
十五、超過四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五。
十六、超過五十萬元至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九。
十七、超過六十萬元至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三。
十八、超過七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七。
十九、超過八十萬元至九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一。
二十、超過九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五。
二十一、超過一百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十。
二十二、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十五
。
二十三、超過二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