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內部審核人員發現受審核單位處理事務與財務過程中,有重大違法事件及
虛偽不實行為時,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澈查有關證據蒐集相關資料,詳予紀錄,並填具內部審核查證紀錄表
一式二份 (格式如附件四) ,由受審核單位簽字具結,一份交受審核
單位存查,一份併簽案呈核。
二、視案情性質,得會同該單位主官 (管) 政戰 (監察) 人員封存資料案
卷,監視事證及涉嫌人員。
三、迅速報告內部審核機構主管指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