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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技術輔導業務如左:
一、修護技術輔導項目:包括修護標準工作程序、標準工時、修護管制、
品質管制及修護機工具之保養維護、技術上之實際困難。
二、技術勤務署 (處) 主官 (管) ,應予以有關單位保養與野戰保修 (航
修、場站) 之技術協助。
三、技術勤務署 (處) 主官 (管) ,應舉行業務訪問,並於必要時作各種
檢查,以確悉其負有支援責任之軍品及裝備修護至何種程度。
四、基地翻修 (工廠) 單位主官 (管) 應每年最少一次率業務相關人員赴
接受支援單位實施業務訪問,以瞭解產品品質供改進參考。
五、基地翻修單位 (工廠) 須主動或應支援單位要求,或稟承上級命令赴
需要單位執行技術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