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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應召員因病不堪負作戰任務時,召集部隊應檢查其身體,如經判明,應逕予驗退,並出具驗退證明書,及通知原召集之縣市後備指揮部;如不能判明其病狀,應即送請軍醫院複檢後決定之。
縣市後備指揮部於接到召集部隊驗退通知後,應轉知應召員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列管,並通知轄區警察分局繼續查察,視其病況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繼行召集或列入後備軍人轉免役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