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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發行之特定事項規定如左:
一、各軍種:
(一) 取銷國內外新聞報導 (外島報紙除外)
(二) 與本軍的重大措施、活動、任務相配合。
(三) 應刊登友軍重大新聞,以增進團結。
二、軍團級:
(一) 以報導本單位特性有關的重大措施與活動為主。
(二) 後勤單位應著重後勤補給、生產、支援等任務之配合。
(三) 訓練單位,應與訓練有關之任務相配合。
三、外島:
(一) 地區軍政重大措施。
(二) 常備戰士家鄉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