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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財團法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國防部提出年度財務報告。
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如下:
一、財團法人概況。
(一)設立依據。
(二)設立目的。
二、組織概況:
(一)主、分事務所設立情形。
(二)董事、監察人名單。
三、人事概況。
四、業務概況。
五、法規遵循情形:
(一)資金運用遵循情形。
(二)財產管理遵循情形。
六、財務報表。其內容如下:
(一)收支營運表。
(二)現金流量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資產負債表。
(五)附註或附表。
前項第六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格式如附表五至附表八;第五目記載事項如下:
一、重大承諾事項及負債。
二、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三、重大災害損失。
四、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五、重大期後事項。
六、其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