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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文書經驗證者,僅證明文書上之簽章為真正或文書形式上存在,其文書所載內容不在證明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