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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設立職業訓練機構,為原住民辦理職業訓練。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就業需要,提供原住民參加各種職業訓練之機會;於其職業訓練期間,並得提供生活津貼之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對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者,應予獎勵,以確保並提升其專業技能。
第二項之補助條件及數額,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