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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專業訓練單位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應至少保存六年: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
專業訓練單位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專業訓練之受訓學員一覽表、授課滿意度問卷及授課滿意度月報表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