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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增訂之第 12-1~12-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收費如下:
一、型式認可審查費:在國內製造者,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自國外或大陸地區輸入者,為新臺幣一萬九千元。
二、核發、補發或換發型式認可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個別認可審查費:在國內製造者,為新臺幣二萬二千元,自國外或大陸地區輸入者,為新臺幣二萬三千元。
四、個別認可補正檢驗審查費:新臺幣二萬二千元。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辦理補正檢驗者,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五、每個個別認可標示為新臺幣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