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機關依前條規定查對連署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立法委員、區域直轄市議員之罷免,連署人具有原住民身分。
二、區域縣(市)議員之罷免,該縣(市)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僅有平地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僅有山地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
三、區域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該縣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者,連署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
四、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平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連署人未具平地原住民身分。
五、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山地原住民縣議員之罷免,連署人未具山地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