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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辯論會進行之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說明:由主持人說明辯論規則,並介紹發問人及代表人。
二、意見申論:由代表人依正、反順序申論主要意見八分鐘,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代表人應即結束發言。
三、發問人發問:由發問人提問一分鐘,代表人就同一問題依序回答,每人五分鐘,時間屆滿前一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代表人應即結束發言。代表人回答順序第一問由反方先行回答,第二問由正方先行回答,第三問由反方先行回答。
四、結論:由代表人依正、反順序作結論陳述七分鐘,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代表人應即結束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