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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行程之擬訂,應排除下列地區:
一、軍事國防地區。
二、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