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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施工前或施工期間須變更申請人時,原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由變更後之申請人承受原申請人因造地施工許可所生之權利義務:
一、造地施工計畫。
二、變更前後申請人名冊。
三、變更理由書。
施工前或施工期間須變更承造人或監造單位時,申請人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