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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共同管道應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一、防火:電纜被覆具耐燃功能或使用防火材料包裹,管道中依實際需要配置消防設施或留設防火區隔。
二、防爆:管道內之設施具防爆功能。
三、防破壞:管道之開口處設置阻隔設施;出入口樓梯及通風口下方設置截油設施。
四、防洪:管道之開口處位於防洪高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