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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建區段含一個以上完整計畫街廓或土地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一、含一個以上完整計畫街廓: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二、土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萬平方公尺: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零點三。
三、土地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
前項第一款所定完整計畫街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同時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得累計申請獎勵容積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