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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租賃或地上權契約書應載明租賃或地上權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租約或撤銷地上權,已繳交之租金及權利金不得要求退還:
一、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約定繳交租金或地租金額達二年以上之總額。
二、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都市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使用土地。
三、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將土地或地上權出租或出借供他人建築使用。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終止或撤銷原因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