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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依本辦法辦理標售,經公告招標二次無人投標或廢標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酌減底價,再行公告辦理標售;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十。
經依前項重行公告辦理標售,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以重行公告之底價於百分之十以內再行酌減,並重行公告辦理標售。如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按上開比例再行酌減拍賣底價,至完成標售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