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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二、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
前項第一款文件,驗畢影印存卷後退還,第二款相片影像檔建檔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以檔存相片影像檔製作國民身分證。
已補領國民身分證者,其原國民身分證經戶政事務所發現,應即截角(如附件二)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