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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政黨、聯盟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
應載明政黨、聯盟名稱。宣傳品之張貼,以政黨、聯盟競選辦事處、辦公
處、連絡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政黨、聯盟及任何人於競選活動期間,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 (
構) 、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
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指定之地點,不在此
限。
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
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